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办法(教体艺[2007]8号),切实加强学院体育工作,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,提高体质健康水平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序言
第一条 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、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,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,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。
第二条 学院在实施《标准》的过程中要落实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》,深化体育课教学改革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将体育课这一基本锻炼形式与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。
第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及湖南省教育厅、湖南省体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,采集、汇总、上报《标准》的有关数据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《标准》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,由教务处、学工处、各系部与体卫课部共同组织实施。为保证《标准》的顺利实施,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,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《标准》实施领导小组。
第五条 体卫课部负责《标准》的具体测试与管理工作,下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,指定专人负责《标准》的测试与管理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
第六条 教务处、学工处、系部、体卫课部等相关部门,相互协调做好《标准》测试的组织与实施工作。
第七条 《标准》测试情况列入学生学业成绩管理,作为评定大学体育课程成绩,以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。
第八条 《标准》的测试工作于每年9月-12月进行,具体的测试工作由体卫课部负责。
第九条 参与标准测试的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,计算工作量,作为教师的非教学工作量,采取计量计酬的方式,计算方法:每测试30人记1课时。
第十条 因病或残疾学生,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疗单位证明,体卫课部核准后,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《免予执行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,存入学生档案。
第十一条 《标准》测试经费纳入学院课外体育活动经费预算,设立《标准》测试专项经费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体卫课部负责解释